南京新闻网讯(记者 陈晨)7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据介绍,2017年4月南京法院设立全省首家中级法院层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通过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清理低效劣势企业、构建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推进专业化建设、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努力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打造破产审判品牌。

破产案件收结案数量稳居全省首位
2017年以来,南京法院新收破产类案件1252件,审结1043件,相较前五年(2012-2016)分别增长121.59%和143.69%。南京法院破产案件收结案数量稳居全省中院首位,2018年破产案件收案数占全省中院收案量的31%。通过破产审判累计化解企业债务近180亿元、妥善安置职工4000余人、盘活土地厂房面积120余万平方米,为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平均结案周期196天 破产审判全面提速
南京法院着眼提升破产类案件审判质效,率先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简易程序适用比例大幅提升,推动破产类案件高效审结。自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庭成立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新收破产类案件782件,平均结案周期213天,适用简易程序案件70件,平均结案周期106天。其中市法院新收破产类案件平均结案周期196天,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平均结案周期102天。

南京法院部分调研成果
破产成本占比下降至11%
南京法院多措并举,大幅降低破产成本,有效提升审理效率,破产成本占比从22%下降至11%。在送达环节,对于无法送达的债务人,采用关联送达、现场张贴及信息化等多种方式,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系列公告。推动通过网拍高效处置资产,降低财产处置成本。尝试运用互联网技术,通过现场与微信视频会议同步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运用互联网技术打破时空限制,让债权人便捷地参加会议,保障全体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
债务企业类型日益丰富
2017年以来,南京法院审理的破产类案件中涉及大型企业的有149件,占比11.9%,涉及中小微型企业的有1103件,占比88.1%。从行业分布上看,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升级以及部分行业整体不景气的影响,债务企业主要集中在船舶、轻纺、机电等传统制造行业,涉及案件770件,占比65%。另外也包括信托、期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科技创新型企业。由于宏观调控政策及企业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及强制清算程序的案件有49件。
提高资产利用率 加大清理低效劣势企业
南京法院积极运用破产法治思维和方式,加大清理低效劣势企业力度,2017年以来,集中处置低效劣势企业120家,停业时间最长的企业已经滞留市场23年。其中以产业集团为单位首批集中受理的4起破产清算案件在2个半月内全部审结,南京通用塑胶厂破产清算案仅用时2个月即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通过快速规范处置低效劣势企业,促进企业降本提质增效,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南京法院部分调研成果
首创设立管理人行业自治“南京模式”
南京法院被最高法院指定为破产审判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创造了破产审判领域数个首创。妥善审结首例退市央企重整成功后重新上市案,首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重整并行案,区域首例国企关联实质合并重整案,区域首例“执转破”破产清算案。率先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率先建立合理的破产审判绩效考评机制。
首创设立管理人协会和援助基金会并行的管理人行业自治“南京模式”。顺利完成最高法院调研课题,12篇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14篇论文荣获国家级、省级奖励。撰写的案例分别荣获全国法院优秀案例评析一等奖、全省法院“金法槌”特等奖。破产法官多次应邀参加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的起草论证、破产法修订完善的研讨,为国家法官学院破产培训班授课,为破产立法、司法的完善贡献“南京智慧”。

王静庭长在审理案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王静介绍,南京法院破产审判主要有六点做法,一是贯彻发展新理念,精准提供司法服务;二是以提高审判质效为中心,构建繁简分流机制;三是因企施策,探索多种企业挽救模式;具体又分为探索债务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并行的重整模式。发挥预重整效率优势,提升企业重整效果。规范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运用反向操作出售式重整,挖掘和保留营运价值。通过重整式清算,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四是监督与保障并行,率先建立管理人“两会”并行模式;五是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能力;六是尊重审判规律,构建合理的破产审判绩效考评及审判管理机制。下一步,南京法院将强化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继续提高破产审判效率,提升管理人执业能力,强化司法引导,拓展示范效果,营造良好的破产环境和文化。
同时,此次白皮书也对破产程序参与人给出了相关提示:
(一)对经营出现困难的债务企业的提示
1.在企业出现债务困境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应当积极面对,不能“一跑了之”。破产是一种合法、彻底清理债务的方式,对“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而言是最好的止损线。破产制度中存在着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不同程序选择,破产清算可以使企业在彻底清理债权债务后合法退出市场,而对于仍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来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可以实现企业重生。企业家应当正确认识破产程序的功能,通过合法方式应对经营困境。
2.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财产、账册、文件等,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如江苏卓典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在法院和管理人多次通知、释明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前述义务,导致对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法院对其依法处以罚款。
3.破产不是逃废债务,对于有隐匿、转移企业财产等行为而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在裁定受理破产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调查企业财产状况,对于股东未缴出资及被非法转移的债务人财产予以追收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有可能存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二)对未获清偿的债权人的提示
1.申请企业破产并不等于免除企业债务,通过破产程序能够全面清理债务企业的资产,对所有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公平清偿。
2.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企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行使破产撤销权等措施提高债权清偿率。对于执行程序中的后位债权人,“执转破”程序可以保障其依法公平受偿的权利。
(三)对国有企业及相关部门的提示
1. 按照“优胜劣汰”市场原则,对于长期处于停业状态的低效劣势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应当制定处置计划,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职工安置,通过吸收合并、协议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多种方式分类处置。
2. 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具体事务的执行者,负责接管债务人企业,调查、管理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其管理人员及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配合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共同推进破产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