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为职工养老上“双保险” 5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新规

南京新闻网讯(记者 陈晨 通讯员 高启航)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第二支柱。为完善我市企业年金政策体系,推进我市企业年金发展,近日南京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7号文”)、《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以下简称“新1号文”)。

4月17日上午,记者从市人社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6年1月,南京出台《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老1号文”),在全省率先开展鼓励企业率先为骨干人才建立年金制度的非全员建立年金工作。2017年12月,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在总结《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十多年的经验基础上,出台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并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36号令对企业年金制度与政策作了完善优化,明确提出“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弱化企业年金“自愿”性质,同时调整了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规定了企业缴费分配给职工时的高平差,完善了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等。据悉,截至2018年底,在我市备案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达到282家(其中备案建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用人单位30家),4年累计新增204家,惠及职工8万人,是我市2008年至2014年6年间新增企业数量的2.5倍,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也增长了4倍,工作上取得积极成效。

规定更细化 服务面更宽

今年3月29日,市人社局联合财政、国资等部门出台了57号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重点从集团型企业建立年金的条件方面创新政策,寻求突破。

记者了解到,57号文适用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明确企业建立年金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其中,重点对 “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调整,明确“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同时,继续保留现行做法,明确“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其所属子企业盈利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可以实施企业年金”。对企业年金的加强监督管理。

缴费制度更公平 报备方式更便捷

今年4月3日,南京出台了新1号文,主要是依据36号令进行了修订。全文共修订了七个方面。比如,关于企业缴费水平新1号文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12%。关于企业缴费归属期限新1号文修订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关于企业年金报备方式增加了企业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提交报备材料的途径。删除了企业备案年金时须提供“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当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材料”、“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附出资方(国资委)的批准文书(原件)”等材料的规定,上述材料可由相关部门借助于网络平台与信息共享渠道查核。据悉,新1号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下一步,南京将继续努力为企业建立年金制度营造良好环境,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建立年金制度,为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政策支撑和优质服务,为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加油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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